项目众筹投资平台,创业项目众筹找哪个平台

2023-9-30 21:19| 发布者:网赚吧顾问| 查看:14| 评论:0

摘要:  本案当事人:         原告:王芳(民宿投资者)         被告:李源(创始人)         第三人:成都小银酒店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合伙人:李远。         01.         案件还原 ...

  本案当事人:   

  

  原告:王芳(民宿投资者)   

  

  被告:李源(创始人)   

  

  第三人:成都小银酒店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合伙人:李远。   

  

  01.   

  

  案件还原:   

  

  2017年4月23日,李源(甲方)与王芳(乙方)签订《认缴协议书》,约定:甲方拟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   

  

  ,简称“合伙”),投资众筹项目“漓江小银B& amp;b(本项目收入为住宿业收入)”,乙方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加入该合伙企业。合伙期限暂定为九年,起始日为众筹项目开业日,最晚为2017年7月31日。自开始日起三年或五年后,乙方有权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伙企业(及甲方)申请股份转让。乙方申请股份转让的,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应按照认购“漓江小银B&农资集团”后实际支付的对价转让乙方持有的全部合伙企业股份;众筹平台上的b”项目。   

  

  2017年1月21日,王芳向众筹平台转账1万元。   

  

  2017年2月17日,王芳向众筹平台转账2.8万元。   

  

  2017年5月12日,众筹平台将已支付的3.8万元转给成都小银。   

  

  2020年8月5日,包括王芳在内的项目投资人向李源、成都小银发出《回购通知》,要求李源、成都小银收购合伙企业股份并支付回购款。   

  

  02.   

  

  王芳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判令李源向王芳支付全部回购款3.8万元及利息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17年4月,王芳与李源签约《认缴协议书》。当时投资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投资款。2020年8月,合伙经营已满三年,王芳等投资人向成大小银、李源申请股份转让。但截至提起诉讼之日,李源未按约定履行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王芳等投资人多次催收,李源不予理会。因此,王芳向法院提出上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远辩称:   

  

  1.王芳要求利源支付38000元回购款的行为违法,应予驳回;   

  

  2.涉案合伙企业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 《认缴协议书》 没有法律效力、王芳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3.本案仍是投资关系,但认缴协议本身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03.   

  

  法院:   

  

  王芳与李源签订的《认缴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且《认缴协议书》约定合伙期限暂定为九年,起始日为众筹项目开业日,最晚为2017年7月31日。自开始日起三年或五年后,乙方有权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伙企业(及甲方)申请股份转让。如乙方申请股份转让,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应根据乙方认购“漓江小银B&农资集团”后实际支付的对价转让乙方持有的全部合伙企业股份;b”项目于2017年1月21日至2017年2月20日在众筹平台上。   

  

  现王芳在无法证明众筹项目开业日期的情况下,主张2017年7月31日为开始日期,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因此,根据合同约定,自生效日起三年后,宸妃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李源申请股份转让。   

  

  2020年8月5日,王芳向李源出具《回购通知》,要求李源购买合伙份额并支付回购款。根据合同约定,李源应当购买王芳的合伙份额,并支付回购款3.8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损失,李源未按合同约定向王芳支付股份回购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   

  

  李源向王芳支付股份回购款3.8万元及利息。   

  

  04.   

  

  启示:   

  

  1.目前有平台参与的民宿众筹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模式。当然,为了吸引投资者,众筹协议   

  

  三是有限合伙企业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便于内部约定;   

  

  第四,数量限制可以规避。   

  

  2.法院一般定性为民间借贷来处理.担保众筹存在法律纠纷,具体可参考以下案例:   

  

  2016年5月28日,原告与烟台圣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合伙参股御尚空间主题酒店。   

,原告作为有限合伙人,被告作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盈利后应当分红,每三个月分红一次,

  

分红回报率按年计算不低于出资额10% ;如果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或清偿其所有债务时,

  

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承担偿债义务。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原告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合伙企业盈利后应当按每年不低于出资额10%比例向原告分红,未分红期间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且原告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也就是说无论合伙企业盈亏均保证原告收取固定收益。该约定

  

明显不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特征 ,故法院认定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合伙协议约定原告在一年后可以退伙,该约定应视为双方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现借期届满,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其出借的款项2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3、合伙行为最典型的特征是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如果约定保底条款则违背了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基本原则

  

,因此必须将保底条款从合伙协议中去除,以维护案涉各方正常、合理的合伙关系。但将保底条款去除,又并不意味着否定当事人之间对于保本付息的合意。法院希望以另一种符合法理的方式去维护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而民间借贷关系与保底条款有天然的类似之处 ,故而通过认定案涉各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来保护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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