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失败家庭的纠纷,爸爸创业失败原因

2023-9-29 18:25| 发布者:网赚吧顾问| 查看:5| 评论:0

摘要:  作者:郑桂灵         “多亏了个人破产条例,我的生活才没有那么糟糕。”7月19日上午,梁华明(化名)接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文书,正式宣告破产。这是今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 ...

  作者:郑桂灵   

  

  “多亏了个人破产条例,我的生活才没有那么糟糕。”7月19日上午,梁华明(化名)接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文书,正式宣告破产。这是今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我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真正进入司法运行阶段。(《深圳都市报》年7月19日)   

  

  率先制定《个人破产条例》,首次对梁华明个人破产案作出裁决,两项全国“第一”表明深圳经济特区从立法到实践成功尝试建立个人破产条例,也标志着mainland China个人破产向法制化管理又迈进了一步,其标杆意义值得关注和肯定。   

  

  个人和企业都是社会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其面临的经营困难和合法权益需要及时救济和法律保护。特别是随着灵活就业的思想深入人心,大量个体经营的商业实体作为微信业务、电商或自由职业者广泛融入市场。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不可避免。目前我国只有企业破产法,却没有个人破产的规定,导致市场主体退出的尴尬局面:企业资不抵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而个人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却无法实现有序退出和再生市场。这种被称为“半破产法”的法律框架需要完善和填补。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应运而生,填补了这一司法空白和制度疏漏。根据规定,居住在深圳经济特区并连续三年参加深圳社会保险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和日常消费等原因丧失清偿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这不仅有助于解决法院难以审理、判决和执行个人破产债权的司法尴尬,也给了原本无意成为“老赖”的债务人一个避免倒闭、实现咸鱼翻身的救济机会。   

  

  我国首例“个人破产”案有两大亮点:一是说明了“救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立法目的。“诚信”和“不幸”是个人申请破产的两个关键词。这一制度不是为不值得信任的人搭建“避债天堂”,而是为企业家提供“社会保险”,旨在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和社会信用体系。“名誉和名声”是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必要前提,获得债权人“诚实和不幸”的评价至关重要。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恶意逃避债务。为防止恶意逃废债的“老赖”,该规定设计了“逃不掉、不敢逃、不想逃”的诸多规定。要求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的;将破产登记系统与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连接,要求债务人相关信息公开;建立主动清算等激励规则;要求债务人严格执行八类高消费行为禁令。   

  

  第二,“个人破产”并不意味着无条件的债务“豁免”,而是鼓励债务人通过破产重整积极筹钱还债。个人破产制度追求债务人对生活的责任,通过设置相关程序,鼓励债务人积极筹资,引入增量资金帮助还债,促进债务人追偿权,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梁华明偿债意愿强烈,创业失败后找到月薪2万元的工作,法院同意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分期还款计划。   

  

  从这个角度来看,帮助债务人走出危机,振作起来,创造财富,积极还债,才是最好的救济和保障。(郑桂玲)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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