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创业的基本政策(创业扶持政策只要包括)

2023-10-20 11:40| 发布者:网赚吧顾问| 查看:30| 评论:0

摘要:一、企业担保贷款政策 (一)个人申请商业担保贷款 1.申请对象:商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必须在法定工作年龄内有具体的商业项目,并在县内办理合法登记手续。具体包括:(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就业困难人员;(三)复 ...

一、企业担保贷款政策

(一)个人申请商业担保贷款

1.申请对象:商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必须在法定工作年龄内有具体的商业项目,并在县内办理合法登记手续。具体包括:(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就业困难人员;(三)复员退伍军人;(四)刑满释放人员;(5)大学毕业生;(6)解决产能过剩企业的职工和失业人员;(7)返乡创业的农民工;(8)互联网商家;(9)设立卡的贫困人口;(10)农村个体户。增加支持团体。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下群体应纳入扶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个体工商户来源;第二,贷款购车专用于出租和经营个人;三是借车加入网车平台专职司机(平台需要提供专职师-4-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车公司或其子公司;第五,享受过商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并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如果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可以再次申请商业担保贷款。

2.申请条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营正常;在劳动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非国家限制行业的;申请人提交商业担保贷款申请时,申请人及其配偶除5万元以下的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外,无其他贷款。

3.贷款标准:个体户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可申请“捆绑”贷款,额度每人不超过10万元,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2)小微企业申请商业担保贷款

1.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无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2.申请条件:当年小微企业新招聘的符合业务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员工的15%(100人以上企业的8%),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贷款标准:最多可申请300万元的商业担保贷款。

二是对农家乐创业项目的支持政策

(1)一次性创业补贴

1.申请对象:已办卡的穷人在县城新开的农家乐。


2.申报条件: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 县内自主创业开办农家乐,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半年以 上,带动就业 3 人以上。


3.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1 万元。


(二)吸纳就业补贴


1.申报对象: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的农家乐经营户。


2.申报条件:吸纳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农家乐稳定就业半 年以上;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


3.补贴标准:按每吸纳一人补贴 2000 元,每户农家乐补贴 不超过 2 万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一)就业困难人员申报一次性创业补贴


1.申报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2.申报条件:在本县内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 1 年以上。


3.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000 元。


(二)高校毕业生申报一次性创业补贴


1.申报对象: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创办小微企业或 从事个体经营。


2.申报条件:申请人属于毕业学年起 5 年内高校毕业生;在 — 6 —县内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 1 年以上;带动就业 3 人以上。


3.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5000 元。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创业补贴


1.申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2.申报条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 1 年以上。


3.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000 元。


(四)返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1、申报对象: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返乡人员首次创办小微 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2、申报条件:申请人首次创业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正常 经营 6 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 3 人及以上。


3、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5000 元。


四、就业创业培训政策


(一)就业技能培训


1.培训对象:年满 16 周岁、男性不超过 60 周岁、女性不超 过 55 周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年龄不设上限,城乡未继续升 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按实际年龄掌握)处于未就业和灵活就业 状态的人员。


2.参加免费培训。培训对象可以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免费就 — 7 —业技能培训(包括创业培训),由培训机构申报培训补贴用于培 训开支。 3.参加岗前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 1 年以上期 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 年内参加由企业组织开 展的岗前技能培训的,在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后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 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 50%。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 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 40%。


4.生活补助。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参加培训(包括就业 技能培训、创业培训、项目制培训等)期间,可以按当地城镇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30 天×培训天数的标准申领生活费补助。由培 训机构为学员申请,直接发放到学员个人银行账户。


(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精准扶贫专项培训)


1.培训对象:有劳动能力和培训需求的农村劳动力,均可作 为精准扶贫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对象(持一、二级残疾证人员不可 参加),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年龄要求为男性 16 周岁以上,70 周岁以下;女性 16 周岁以上,65 周岁以下;非建档立卡贫困户 年龄要求为男性 16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女性 16 周岁以上, 55 周岁以下。


2.培训内容:结合贫困村主导产业、“七大产业链”、全域 旅游和市场就业需求,组织开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村 电商、家庭服务业、妇女手工、科普、乡风文明、惠民政策等培训。


3.补贴标准: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按照每人每天 100 元 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时长 3-7 天),非贫困劳动力参加培 训的按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天×培训天数的标准申领 生活费补助。培训补贴和生活补助均支付到参训人员个人银行帐 户。


五、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补贴政策


1.申报对象: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6 周岁以上)就业 的县内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各类经济组织。


2.申报条件: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或 务工协议,实现就业 1年以上;须工商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 要求,市场前景良好,具有带动就业能力。


3.补贴标准:每吸纳 1 人补贴 2000 元。


六、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一)吸纳“五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1.申报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2.申报条件: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后,招用的“五类就业困 难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处于失业 状态的以下人员:女性年满 40 周岁以上,男性年满 50 周岁以上 的大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的人员;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办理就业登记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12 个月。招用的“五类 就业困难人员”需持有公共就业部门发放的载有认定就业困难人 员类别的《就业创业证》,且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属招用前认定的。


3.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 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的部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 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 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


(二)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


1.申报对象: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


2.申报条件:2018 年 7 月 1 日以后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 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为其缴纳社会 保险费满 12 个月。


3.补贴标准: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 的部分。补贴期最长不超过 1 年。


七、失业保险费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1.申领对象: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包含民办非企业、社会团 体和个体工商户)


2.申领条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按规定足额缴纳了失 业保险费满 12 个月以上。


3.补贴标准:对裁(减)员率不高于 5.5%的企业,按企业 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100%予以返还并公示;对裁 (减)员率高于 5.5%的企业,按 70%予以返还并公示。对参保职 工 500 人(含)以下的企业,直接按 100%予以返还。


八、申领失业保险金政策


1.申领对象: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


2.申领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 要求的。


3.申领标准: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 时间满 1 年的,失业后发给 3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增加 1 年缴 费时间,增发 2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 不超过 24 个月。


九、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2020 年 3 月至 12 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 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经本 人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可以参照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发放 6 个月失业补助金。


(二)对参保缴费满 1 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 险金标准的 80%确定;对参保缴费不足 1 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 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 50%确定。


(三)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 2、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的; 3、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死亡的; 4、应征服兵役的; 5、移居境外的; 6、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四)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且不能与失业保险金同时 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按相关规定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不享 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补助金 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奖励政策对评定为州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的补助。对从州级创业孵化基地每孵出 1 家创业实体并在本县内注册经 营的,给予孵化基地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对入驻创业实体租用场 地给予每天每平方米 1 元的场租、水电费补贴;对每天每平方米 场租、水电费用不足 1 元的,据实补贴;每户补贴面积不超过 50 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对返乡创业者创办的小微企 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推荐入驻经政府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 基地。对评定为州级返乡创业示范乡镇的,州级财政给予 10 万 元奖补。将返乡创业企业纳入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就业见习基 地范围,按规定落实实习实训、就业见习补贴,引导大学生到返乡创业企业实习、见习和就业。(建始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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